2016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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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9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2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2月25日-12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5日下午15:00至2016年12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钱云宝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4,640,9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2678%。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144,545,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0.254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9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34%;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71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100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549,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1%;反对8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5%;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2870%;反对8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145%;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85%。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616,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1%;反对2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9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912%;反对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关于产业基金增资和增加合伙人以及变更股权结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616,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1%;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9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912%;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03%;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8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亮先生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六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