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6-135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6年12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5日下午15:00至2016年12月26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龚昕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人,代表股份数1,421,208,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77%(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数903,358,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29%;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数4,059,3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数517,849,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48%。其中,无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期限的议案》;

议案2、《关于与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州东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为全资子公司福州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议案3、《关于与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旭(营口)光电显示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二)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梁峰 申恒英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