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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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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6-060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鉴于投资者李勤在买入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事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监管局)于2016年2月22日下发《关于对李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年3月7日下发《关于对李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四川监管局对李勤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5月11日下发《关于对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勤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对李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李勤在买入公司股份过程中的前述情形构成《公司章程》第37条所规定的恶意违法收购,根据《公司章程》第37条[注]之规定,李勤所持公司股票不享有表决权。李勤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其所持公司股份未计入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2月9日晚间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2016年12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载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2016年12月20日晚间,公司按规定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公告》。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27日下午14:30

3、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2月26日—2016年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6日下午3:00至2016年12月27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0名,其所持股份总数为245,398,0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2781%.其中:(1)参加现场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914,4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635%;(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2,483,5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8146%。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5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3,013,8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57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何俊辉、林蓉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向成都市成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施工资产并变更施工资质的议案》

表决结果:201,204,4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81.9911%;44,193,52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8.0089%;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0。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向成都市成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184,784,32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75.2998%; 60,588,57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24.6899%;25,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0.0102%。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关于向成都市成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84,784,32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75.2874%; 60,629,07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24.7023%;25,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0.0102%。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权作出的认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注:

《公司章程》第37条:…(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在购买、控制公司股份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在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重大误导、遗漏的,构成恶意违法收购,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赔偿因其违法收购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含直接和间接损失)。

(2)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购买、控制公司股份的,视为放弃表决权,其所持或所控制股票不享有表决权,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行使除领取股利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