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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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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百润股份”、“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69号”《关于核准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1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21.98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71,49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1,210,431.4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50,287,568.55元。上述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544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小华、李秀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信)》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农行)》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华夏)》

特此公告。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68 证券简称:百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4】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