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2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6-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16—070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情况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449号)(以 下简称“本次《问询函》”),现就问询函所提的问题说明如下:

一、公告显示,目前控股股东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房集团)主营业务为一级土地整理、天津市保障房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请公司结合自身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天房集团是否与公司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答:

经公司与天房集团核实,天房集团主要从事天津市一级土地整理、保障房项目开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有关重点工程等,天房集团认为除原房信集团存有若干房产开发项目纳入天房集团外,上述业务与天房发展主要从事的商品房开发建设不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二、公告显示,因2014年天房集团与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信集团)合并,导致天房集团持有原房信集团的若干房产项目。请控股股东补充披露,除原有房信集团的若干房产项目外,是否存在其他房产项目或与上市公司存在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日前,公司收到了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房集团”)《关于对〈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情况二次问询函〉的复函》(以下简称“本次《回复函》”)。本次《回复函》中就本次《问询函》有关问询事项进行了回复说明,全文如下: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已接悉你公司转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情况二次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关于《问询函》第二项内容,我集团在《关于天房发展公司〈提请集团公司回复上交所有关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问题的请示函〉的回复函》津房﹝2016﹞98号已进行了答复。现再次说明:

多年来,天房集团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在保障房建设中发挥排头兵作用、在推进建筑节能中发挥引领作用、在建设美丽天津中发挥突出作用”的定位要求,主要承担了天津市一级土地整理、保障房项目开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有关重点工程等城市开发和民生工程建设任务。在上述一级土地整理和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等政策性项目中,为平衡各项目所在区县政府财政安排、弥补项目资金不足以及拆迁安置等原因,部分项目有配套还迁、置换项目的开发建设。这些政策性项目不产生盈利,且资金回流非常慢,属于社会责任性质的项目。2014年,原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信集团”)合并组建了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房信集团存有若干房产开发项目纳入我集团。除上述若干房产项目外,不存在其他房产项目,没有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关于对〈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情况二次问询函〉的复函》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16—071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避免

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情况三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情况三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478号)(以 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月28日,你公司提交并披露《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房集团)进一步核实并披露。

一、我部在《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情况的二次问询函》中,明确要求公司结合自身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天房集团是否与公司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但公司在《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未就天房集团是否与公司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董事会披露未按我部要求发表明确意见的原因,并结合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就天房集团是否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发表明确意见。

二、考虑到公司未就控股股东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请天房集团再次核实并披露,除原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存有的若干房产开发项目外,天房集团是否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请你公司于2017年1月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