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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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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

2016-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16-77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申请人”)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送达的《SZG20160099号购货合同纠纷案仲裁通知》【案号:SZG20160099】及相关仲裁程序文件,本次仲裁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华南分会”)于2016年12月9日受理,贸仲委华南分会所在地为深圳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京山县经济开发区轻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健

第一被申请人:联合纸板公司

住所:43018, VOLYNSKA OBLAST, TOWN OF LUTSK, POTEBNI ST., BUILDING 71, 乌克兰。

第二被申请人:南方纸板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43023, VOLYNSKA OBLAST, TOWN OF LUTSK, KARBYSHEV ST., BUILDING 3, 乌克兰。

2、纠纷的起因

2012年12月14日,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在武汉签订了JS-C12003号合同(以下简称“购货合同”)。根据购货合同,申请人作为卖方应向第二被申请人交付该合同约定的设备,第二被申请人作为买方应向申请人支付该合同约定的货款。2013年8月,由第一被申请人作为担保人、第二被申请人作为被担保人、申请人作为担保权人共同签署了担保合同(以下简称“担保合同”)。

2013年10月30日,申请人将购货合同约定的设备从启运港装运,承运人于同日签发提单。根据购货合同的约定,自装运之日即提单签发之日起720个日历天期满之日即2015年10月21日,第二被申请人应无条件支付500万美元货款,但第二被申请人一直未付。根据担保合同第二条的约定,第二被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付款的,第二被申请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第一被申请人也一直未履行担保义务。

3、仲裁请求

(1)裁定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500万美元;

(2)裁定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按照以未付金额500万美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期间每周百分之零点五计算,之后按每周百分之一计算,直至第一被申请人付清全部款项。

(3)裁定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4)裁定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费、鉴定费用、事实证人及专家证人费用、差旅费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涉及的JS-C12003号合同客户欠公司尾款500万美元,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即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当欠款无法收回时,公司将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经按欠款总金额的30%计提了坏账准备994.68万元。

对本次仲裁,公司将采取一切法律手段积极应对,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预计本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SZG20160099号购货合同纠纷案仲裁通知》;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