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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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
《关于对股东一致行动关系事项的问询函》暨回复意见公告

2016-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37   股票简称:浪莎股份 编号:临2016-051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

《关于对股东一致行动关系事项的问询函》暨回复意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2490号《关于对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事项的问询函》,收到《问询函》后,公司及时传递给相关股东进行核实,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收到《问询函》和相关股东回复意见公告如下:

《问询函》内容

本所在市场监察中发现,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爱建民生证券投资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爱建民生证券投资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爱建民生汇鑫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爱建民生证券投资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四个股东账户存在一定关联,疑似构成一致行动人。截止2016年12月26日,上述账户组合计持有你公司股票5,118,960股,占比5.266%。同时,监察发现除“浪莎股份”外,上述账户与你公司举牌方西藏巨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巨浪)还有同步交易其他股票的情形,疑似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鉴于上述情况,请你公司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向上述股东核实以下事项并予以披露:

一、上述爱建信托4个信托计划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如是,请你公司督促相关股东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上述4个信托计划分别与西藏巨浪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如是,请你公司督促相关股东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上述4个信托计划分别与你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如是,请披露一致行动关系的有关情况;如合计持股比例达到相关标准,请你公司督促相关股东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请你公司于2017年1月4日之前完成核实工作,并将核实结果予以披露,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相关股东书面回复意见

依据问询函内容,经相关股东核实,其回复意见如下: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回复意见

致: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爱建民生证券投资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爱建民生证券投资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爱建民生证券投资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上述三个产品以下统称“民生系列信托计划”)及“爱建民生汇鑫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汇鑫5号”)均为我司作为受托人设立的信托产品。

2、深圳中金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金投”)系民生系列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武汉昭融汇利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昭融汇利”)系汇鑫5号的投资顾问。

3、民生系列信托计划与汇鑫5号均买入了贵司股票(股票简称:“浪莎股份”,证券代码:600137),截至2016年12月26日,民生系列信托计划合计持股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5187%,汇鑫5号持股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7468%,民生系列信托计划、汇鑫5号共计持股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655%。

4、另根据贵司公告显示,西藏巨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巨浪”)在2016年11月3日至2016年12月13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浪莎股份股票共计4,861,9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

现贵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问询函,要求贵司就相关主体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作出说明。

我司就上述问询事项,说明如下:

1、民生系列信托计划、汇鑫5号均为信托产品,我司作为受托人系根据投资顾问建议进行信托产品的投资运作。具体地,民生系列信托计划系根据深圳中金投的投资建议买入标的股票,汇鑫5号系根据昭融汇利的投资建议买入标的股票。

2、根据民生系列信托计划、汇鑫5号的信托文件,“信托计划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不谋求与其他主体形成法规及监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我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的投资运行过程中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3、根据深圳中金投及昭融汇利向我司出具的《承诺函》,民生系列信托计划、汇鑫5号买入浪莎股份(证券代码:600137)股票均为其各自根据产品既定投资策略进行的正常投资行为,深圳中金投与昭融汇利、西藏巨浪及浪莎股份其他股东“无任何关联关系,未就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进行任何沟通、商议,亦未有任何一致行动的协议或安排”,因此,深圳中金投与昭融汇利、西藏巨浪及浪莎股份其他股东“目前不构成一致行动人,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4、对于各信托计划所持股票的表决权,属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范畴,由我司按各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的意见分别行使表决权。我司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与深圳中金投、昭融汇利、西藏巨浪及浪莎股份其他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西藏巨浪科技有限公司回复意见

接你公司转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2490号《关于对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事项的问询函》,经公司核实,现就有关情况书面回复如下:

我公司西藏巨浪科技有限公司与浪莎股份其他股东包括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备查文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2490号文;

2、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回函说明及承诺书;

3、西藏巨浪科技有限公司回函。

特此公告。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