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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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6-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36 证券简称:金安国纪 公告编号:2016-093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增加临时议案和变更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30日(星期五)14: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宝胜路33号);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16年12月29日15:00至2016年12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韩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5,718,9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466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5,663,2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459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5,7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77%。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97,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2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王帮民、王华俊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5,713,21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89%;反对5,72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1,9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29%;反对5,72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5,718,41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99%;反对52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7,1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0%;反对52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5,718,41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99%;反对52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7,1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0%;反对52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募集资金利息及理财收益用于临安项目后续规划建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5,663,21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90%;反对55,72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1,9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763%;反对55,72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王帮民、王华俊出席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36 证券简称:金安国纪 公告编号:2016-094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12月4日、2016年9月2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及《关于增加以自有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额度的议案》,同意本公司根据购买的理财产品未来到期情况及资金使用安排,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分别于2015年11月19日、12月5日、2016年9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85),《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95)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75)。

前期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金安国纪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国纪”)于2016年10月20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万元购买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发行的“E路发A款”理财产品,上述理财产品于2016年12月28日到期,杭州国纪已按照协议约定收回该笔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近日杭州国纪使用该本金3,000万元继续购买浦发银行的其他理财产品。

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杭州国纪购买浦发银行“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

1、产品名称: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

2、产品类型:保证收益型;

3、产品收益率:3.2%/年;

4、投资标的: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市场央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融、中期票据、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债券或票据回购等,同时银行通过主动性管理和运用结构简单、风险较低的相关金融工具来提高该产品的收益率;

5、产品成立日及开放时间:2016年10月9日,自产品成立日起的每个工作日为开放日;

6、申购确认日:2016年12月30日;

7、投资期限:90天;

8、投资到期日:申购确认日(不含当日)后第90天;

9、投资兑付日:投资到期日当日兑付投资本金及收益。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同时投资期限也相应延长;

10、认购金额合计:3,000万元;

11、资金来源:募集资金;

12、本次出资3,000万元购买该理财产品,占本公司最近一期(2015年)经审计的总资产268,701.40万元的1.12%。

13、产品风险提示:

(1)期限风险:由于本理财产品的实际期限无法事先确定,且银行有权单方行使对产品期限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前终止等),一旦银行选择了行使本合同中所订明的对产品期限的权利,则客户必须遵照履行;

(2)市场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存在市场利率上升、但该产品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的情形;受限于投资组合及具体策略的不同,本产品收益变化趋势与市场整体发展趋势并不具有必然的一致性;

(3)延迟兑付风险:在发生申请赎回及/或约定的收益分配时,如遇不可抗力等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按期分配相关利益,则客户面临理财产品延迟兑付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客户不享有提前终止权,则客户在本合同投资到期日(银行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提前终止日被视为投资到期日)前无法取用存款本金及收益;

(5)再投资风险:银行可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期内行使提前终止权,导致理财产品实际期限短于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如果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则客户将无法实现期初约定的全部产品收益;

(6)信息传递风险:客户应根据本合同中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客户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将由客户自行承担;

(7)不可抗力风险:如果客户或银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二、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本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本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对本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并向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相关监督检查情况;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本公司资金使用和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4、本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收益情况。

三、购买理财产品产生的影响

1、本次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是在确保投资资金安全,并且不影响本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本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2、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短期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提升本公司的整体业绩,为本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其它事项说明

1、本公司、杭州国纪与浦发银行无关联关系;

2、截至2016年12月29日,本公司和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尚未到期金额6,650万元(含本次金额3,000万元);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尚未到期金额28,240万元。本公司和子公司过去12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合计未到期金额34,890万元(含本次金额3,00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2015年)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2.98%。本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范围之内。

五、备查文件

《浦发银行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固定持有期产品合同》

特此公告。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696号

致: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6年12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宝胜路33号)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16年12月14日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6年12月1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12月30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宝胜路33号)召开,由董事长韩涛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9日15:00至2016年12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5,718,9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4669%,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5,663,2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459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5,7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7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97,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2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05,713,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5,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29%;反对5,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5,718,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0%;反对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05,718,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0%;反对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将募集资金利息及理财收益用于临安项目后续规划建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5,663,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0%;反对55,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763%;反对55,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王帮民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金茂大厦4403-4406室,邮编: 200120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