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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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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6-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17 证券简称:黄山胶囊 公告编号:2016-022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更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30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2月29日至2016年12月30日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9日15:00至2016年12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白地洪川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余春明董事长

6、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40,53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769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40,53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763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1%。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0人,代表股份5,38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136%。其中:

①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3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075%;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1%。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余春明先生、余超彪先生、汪红时女士及叶松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1选举余春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0,531,0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81,0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2%。

1.2选举余超彪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0,53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8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2%。

1.3选举汪红时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0,5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9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4选举叶松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0,531,0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81,0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2%。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蔡弘女士、曲凯先生及张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2.1选举蔡弘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0,53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8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2%。

2.2选举曲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0,54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9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2.3选举张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0,53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8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02%。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刘松林先生、朱观润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韦遥凌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3.1选举刘松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0,53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8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3.2选举朱观润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0,53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8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02%。

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53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8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3%;反对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2、经办律师姓名:程贤权、 方筱闽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817 证券简称:黄山胶囊 公告编号:2016-023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6年12月30日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12月23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等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6人,独立董事蔡弘女士委托独立董事曲凯先生代表参会并表决。会议由董事长余春明先生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同意选举董事会成员余春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余春明先生简历详见2016年12月15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17)。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同意聘请董事会成员余超彪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余超彪先生简历详见2016年12月15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17)。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同意聘请董事会成员汪红时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汪红时女士简历详见2016年12月15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17)。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同意聘请胡伟军先生、项先理先生、叶松林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叶松林先生简历详见2016年12月15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17);

胡伟军先生简历详见附件1;

项先理先生简历详见附件2。

五、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公司董事长提名,同意聘请项先理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项先理先生简历详见附件2。

六、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确定其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1、战略委员会由余春明先生、余超彪先生、蔡弘女士组成,余春明先生任主任委员。本届委员会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其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遵照现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2、审计委员会由张敏先生、曲凯先生、叶松林先生组成,张敏先生任主任委员。本届委员会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其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遵照现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3、提名委员会由曲凯先生、蔡弘女士、余春明先生组成,曲凯先生任主任委员。本届委员会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其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遵照现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蔡弘女士、张敏先生、余超彪先生组成,蔡弘女士任主任委员。本届委员会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其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遵照现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各委员会委员简历详见2016年12月15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17)。

七、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公司董事长的提名,同意聘请芮祝松担任公司审计部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芮祝松先生简历详见附件3。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胡伟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于四川汇宇制药有限公司(中英合资)总经理办公室,任职常务副总助理;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于浙江奥翔药业有限有限公司(中美合资)总经理办公室,任副总经理;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于广州西典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任副总经理;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于上海茂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医药净化工程事业部,任职咨询验证总监;2016年7月任职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胡伟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附件2:

项先理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经济师。1983年9月至1987年2月任旌德县白地中学教师;1987年3月至2004年5月任安徽省旌德德青麻纺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3月至2012年3月任安徽绩溪龙川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任职于本公司证券部;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项先理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附件3:

芮祝松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9月出生,大专学历,工程师。2001年3月至2002年4月在安徽黄山胶囊有限公司印字车间工作;2002年5月至2003年4月在安徽黄山胶囊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2003年5月至2005年2月在安徽黄山胶囊有限公司销售部工作;2005年3月至2011年12月任安徽绩溪龙川丝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2年1月任职本公司销售部;2013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审计部经理。

芮祝松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817 证券简称:黄山胶囊 公告编号:2016-024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6年12月30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12月23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等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松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同意选举刘松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刘松林先生简历详见2016年12月15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18)。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817 证券简称:黄山胶囊 公告编号:2016-025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即将于2016年12月届满,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16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于2016年12月30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经与会职工代表讨论并表决,同意选举韦遥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韦遥凌先生简历详见附件)。韦遥凌先生将与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一致。

公司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韦遥凌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6月出生,本科学历。2005年8月至2006年8月任宁波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任浙江建材集团营销部区域主管;2007年4月至2010年12月任职于胶囊有限销售部。2010年12月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负责外贸工作。

韦遥凌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