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哈高科 公告编号:临2016-031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2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天平路2号,本公司五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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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登瑞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3人。董事长杨登瑞先生、董事马昆先生、独立董事何慧梅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林兴先生、独立董事韩东平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王锦岐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监事会主席叶正猛先生、监事钟赟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马昆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李波先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参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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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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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同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参与温州银行配股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58,094,308股,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博、张丽娜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