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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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2016-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16-102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获得补助的基本情况

2016年下半年,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政府补助主要情况如下:

1、控股子公司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翁源红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收到维简费240万元;

2、控股子公司广东富远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高纯稀土氧化物绿色高效分离升级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180万元及高纯激光级重稀土氧化物产业化关键技术专项资金150万元;

3、控股子公司德庆兴邦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收到稀土工业废水超低排放关键技术及产业化示范项目专项资金210万元;

4、控股子公司平远县华企稀土实业有限公司收到废旧矿山综合治理奖励资金1000万元及废旧矿山治理专项资金800万元;

5、控股子公司大埔县新诚基工贸有限公司收到矿山扩界奖励及废旧矿山回收利用、环境综合治理奖补资金2000万元。

含上述政府补助在内,今年下半年,公司合计收到政府补助资金4618.6万元。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上述政府补助中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为4135.6万元,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为483万元。该政府补助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将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16-103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04号)核准,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9,679,645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4.1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55,059,967.85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1,459,517.8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33,600,450.00元。该项募集资金于2016年10月27日全部到位,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喜验字[2016]第040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翁源红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元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8610188000570316。截至2016年12月2日,专户余额为27,373,5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丁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翼、徐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和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丁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丙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甲方、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丁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丁方应当在事前以邮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由乙方在事后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丁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丙方;丁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丁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通知丙方。乙方对闲置的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无监管义务。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