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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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2017-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49 证券简称:廊坊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7-001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3000万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2017年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案件登记立案(民事)通知书时间:2017年1月3日

(二)诉讼机构: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

二、诉讼案件内容、理由和请求

(一)诉讼内容与理由

2014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编号:2014委字第001号)》,合同约定原告委托第三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向被告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期限12个月,自2014年3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合同还约定逾期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收。2014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RTDB[2014]ZHSX第(009-16)号)》,合同约定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全部义务。借款期满,被告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法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两名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

2、请求法院判决两名被告连带承担自2015年3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000万计算按年利率24%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决两名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律师代理费;

4、请求法院判决两名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2017年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