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5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兴市港区汤山建设
工程队起诉子公司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

2017-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9009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海创B股 公告编号:临2017-002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兴市港区汤山建设

工程队起诉子公司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653332.40元。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发布了《关于嘉兴市港区汤山建设工程队起诉子公司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告》,披露了嘉兴市港区汤山建设工程队(以下简称“原告”)诉公司子公司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景运”或“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浙0482民初2268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8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年1月4日获悉,海南景运于2016年12月30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0482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到期工程款为2210732.4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557400元,故尚应支付653332.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港区汤山建设工程队工程款653332.40元;

二、驳回原告嘉兴市港区汤山建设工程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95元,减半收取6047.50元,由原告负担1284.50元,被告负担47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