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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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告

2017-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7-001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扩大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覆盖面,进一步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决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增加《证券日报》为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增加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报刊、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7-002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217号)。现将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如下:

1、请说明你公司限制公司股东李勤所持公司股票的表决权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股东李勤基本权利的情形;

(一)公司限制李勤所持表决权符合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投资者李勤在买入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事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监管局)于2016年2月22日下发《关于对李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年3月7日下发《关于对李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四川监管局对李勤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5月11日下发《关于对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勤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对李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李勤在买入公司股票过程中的前述违法行为已构成《公司章程》第37条所规定的恶意违法收购,根据该条规定,李勤所持或所控制的公司股票不享有表决权。

(二)公司限制股东李勤所持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不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对于股东表决权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规定

《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均存在对不同情形下股东所持表决权予以限制或剥夺的相关规定。如:《公司法》第16条第3款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利害关系人没有表决权的规定,第103条关于公司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的规定;《收购管理办法》第75条、第76条、第77条、第78条关于对违反相关法定义务的投资者限制行使表决权的规定;《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关于关联股东没有表决权的规定。因此,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获得股东资格之后,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必然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股东表决权并非一项不可限制或剥夺的权利,公司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来限制或剥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股东的表决权,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理限制或剥夺恶意违法收购股东之表决权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立法目的相符

表决权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原则上属于共益权,但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股东通过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权机制选择或罢免董事、确立公司的运营方式、决策重大事项等,借以实现对公司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故表决权实质上是一种控制权,同时亦兼有保障自益权行使和实现的功能,具有工具性质。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投资者违法恶意收购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应该限制其相应的权利,这是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如果让恶意违法收购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控制公司,不仅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与风险一致的原则,也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恶意违法收购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或剥夺,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立法目的。

(三)不存在公司损害股东李勤基本权利的情形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根据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而制定的,具有公示性。公司章程对于全体股东而言,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公司股东如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公司未将李勤所持公司股份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严格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是李勤恶意违法收购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存在损害李勤基本权利的情形。

2、请说明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权作出的认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