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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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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公司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更正)的公告

2017-0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14 证券简称:渝开发 公告编号:2017—001 债券代码:112219 债券简称:14渝发债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公司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公司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祈年公司”),收到(2013)渝仲裁字558号(更正)《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仲裁庭经审查发现,原裁决书中存在笔误和计算错误,并对(2013)渝仲裁字558号《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进行更正,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裁决更正情况

关于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祈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已收到(2013)渝仲裁字558号《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并于2016年12月30日进行了披露。后经仲裁庭核对,发现原《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存在笔误和计算错误,重新出具了(2013)渝仲裁字558号(更正)《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更正内容如下:

1、原披露的裁决情况第(二)项:“被申请人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2年4月7日起至同年5月6日止,以尚欠工程价款7,248,740.8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自2012年5月7日起,除以前述计算方法计付资金占用利息外,还以尚欠工程价款7,248,740.80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该欠款付清时止。”

现更正为:第(二)项:“被申请人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2年4月7日起至同年5月6日止,以尚欠工程价款5,418,704.81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自2012年5月7日起,除以前述计算方法计付资金占用利息外,还以尚欠工程价款5,418,704.81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该欠款付清时止。”

2、原披露裁决情况中鉴定费的承担:“本案鉴定费200,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70%即140,000元,由申请人承担30%即60,000元。”

现更正为:“本案鉴定费280,000元按3:7的比例分担,其中申请人承担84,000元,被申请人承担196,000元”。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祈年公司已经对应付工程款及其他各项损失进行了计提,本次更正后的裁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3)渝仲字第558号(更正)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