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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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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7-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2017-001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及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等3家单位和2名自然人涉及环境公益诉讼案做出的民事判决书。

一、 本案基本情况

2015年1月18日公司及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中华环保联合会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请求法院判令建德化工二厂(含本公司)及另2家企业以及李强、李兆福共同支付处置费用1000万元(以鉴定评估机构评估为准),用于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磷酸盐混合液”进行合法处置等,同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具体情况已于2015年1月17号、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二、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李强、李兆福立即停止非法外运处置磷酸盐混合液的行为,并支付环境污染治理费用2274万元(审理时变更为2274万元,以外运11370吨,每吨2000元的价格计算其处置费用),用于环境修复治理工作;同时,共同承担律师费用12万元,案件受理费15.55万元。

2、本公司、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李强、李兆福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

三、本判决对公司当期利润影响

对于此案,公司已于2014年末计提预计了或有负债400万元,如本次判决生效,可能会减少公司2016年度利润,公司将在本月底前尽早对2016年度的业绩进行预告。

本判决为一审结果,公司已委托所聘律师考虑上诉。公司及下属工厂将集中精力做好企业当前生产经营和后续发展工作。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正常,公司的磷酸盐混合液经过加工转换成副产品已用于销售。上述事宜,可能对公司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公司也将对后续进展情况及时披露。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为准。

四、备查文件

1、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