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临2017—001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赔偿损失人民币18134.02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为一审判决结果,以上判决在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公司决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2017年1月6日,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司代理律师送达的蒋泽民、蔡德玲两名原告分别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蒋泽民、蔡德玲
被告: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蒋泽民、蔡德玲分别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经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二、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
以上判决要求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18134.0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275元。
公司认为,上述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错误、审理程序违法,决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对因证券虚假陈述涉及的未决诉讼事项在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进行了披露,详见2015年12日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及2016年4月1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通过的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未决诉讼风险”章节。公司实际控制人许锡忠先生承诺:如投资者基于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起诉公司,且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赔偿投资者或公司与投资者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就公司因该等诉讼而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成本及费用,金额在人民币贰仟万元(RMB20,000,000)以内的部分,由其负责承担,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元(RMB20,000,000)的部分,其将采取措施,协调第三方采取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寻找第三方共同承担等方式处理。综合各种因素判断,公司预估投资者可能的索赔总额在人民币贰仟万元左右(RMB20,000,000)。
经向实际控制人许锡忠先生核实,许锡忠先生的以上承诺未发生变化,因此该等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