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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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工商登记注销的公告

2017-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7-002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工商登记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子”)与其下属企业中电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简称“长城集团”)、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城科技”,本公司控股股东)于2013年12月签署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电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吸收合并协议》和2014年4月签署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电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有关安排,中国电子作为吸并方同时吸收合并长城集团和长城科技,取得长城集团、长城科技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而承继长城科技所持有的本公司713,647,921股股份,并注销长城集团和长城科技的法人资格;即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长城科技变更为中国电子,实际控制人保持不变。该事项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13】944号)《关于全面要约收购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以及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33号)《关于核准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告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公司已于2013年12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中国电子吸收合并长城集团、长城科技以及因此而涉及的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变动等具体事宜请一并参阅公司2013年9月26日、2013年12月18日、2014年2月12日、2014年4月10日、2014年5月31日及2014年7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13-041号、2013-059号、2013-060号、2014-011号、2014-026号、2014-040及2014-046号公告的相关内容。

现公司收到中国电子通知,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6日出具的《企业注销通知书》,公司控股股东长城科技(持有本公司713,647,921股股份,持股比例53.92%)的注销登记手续已予核准。长城科技的工商登记注销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中国电子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前述股权变更过户手续。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七年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7-003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17年1月6日以传真/专人送达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九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九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事宜:

为做好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完成后的财务核算衔接,以及根据重组完成后新公司财务管理的需要,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对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中“应收款项的单项重大及按信用特征组合的计提比例”和资产的“折旧摊销年限”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上述具体内容及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同日公告2017-005号《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七年一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7-004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于2017年1月6日以传真/专人送达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三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三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2017-005号《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应收款项的单项重大及按信用特征组合的计提比例”和“折旧摊销年限”的会计估计变更有利于满足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完成后的财务核算衔接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审议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O一七年一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7-005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1、变更的日期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即本次变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变更的原因

为做好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城电脑”)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完成后的财务核算衔接,以及根据重组完成后新公司财务管理的需要,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中“应收款项的单项重大及按信用特征组合的计提比例”和资产的“折旧摊销年限”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以下简称“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3、具体变更内容和变更前后情况

A、应收款项的单项重大及按信用特征组合的计提比例

变更前: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采用账龄分析法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如下:

本集团对90天以内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91至180天以内、181至365天以内的应收款项分别以2%、5%提取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另外,对于应收账款中账龄在181至365天并且在半年以上无还款记录的部分,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提高至50%;对于账龄超过365天并且在一年以上无还款记录的部分,将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提高至100%。

变更后: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采用账龄分析法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如下:

B、折旧摊销年限

变更前:

(1)投资性房地产

(2)固定资产

(3)无形资产

变更后:

(1)投资性房地产

(2)固定资产

说明:冠捷科技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变更

(3)无形资产

4、审批程序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经公司董事会、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根据重组完成后新公司财务管理的需要,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长城电脑需对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中“应收款项的单项重大及按信用特征组合的计提比例”和资产的“折旧摊销年限”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

董事会经审议后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为了促进未来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完成后的内部财务核算衔接,符合公司管理需要及实际情况,未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同意对相关会计估计进行变更。

三、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会计估计的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

2、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因此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经公司初步测算,上述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2016年度的经营影响约为200万元,但由于应收款项滚动变化,对2016年度的最终影响情况须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数据为准。

3、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存在以下三种情况:(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2)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50%;(3)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四、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重组完成后新公司财务管理的需要,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五、公司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应收款项的单项重大及按信用特征组合的计提比例”和“折旧摊销年限”的会计估计变更有利于满足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完成后的财务核算衔接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