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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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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7-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7-001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为本案之原告方;

案件已一审判决,原告提出上诉;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为:工程款人民币38,371,720元及相关利息及支付进度款违约金4,713,643.01元,并自2015年1月10日至款付清日止就欠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公司已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一、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因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网物流”或“被告”)在缙云路网物流中心工程支付工程进度款过程中存在拖延情形,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建工”或“本公司”或“原告”)于2015年9月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路网物流支付所欠本公司工程款违约金及相应利息,缙云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本案一审判决,本公司已提出上诉,目前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关于本案事实、诉讼请求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披露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5-068)。

二、本次上诉的内容及其理由

1、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本案一审主要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8,371,720元、未及时支付进度款违约金4,713,643.01元,并自2015年1月10日至款付清日止就欠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驳回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上诉情况

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程序不当,适用法律不准确,对于公司对涉案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判决存在错误。本公司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丽缙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诉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应支付的38,371,720元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目前本案上诉已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四、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2、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单;

3、公司缴纳上诉费凭证。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