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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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57 证券简称:中国石油 编号:临2017-002

债券代码:136165 债券简称:16中油0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发行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月19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中油01(136164)

3、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88亿元

5、债券期限:五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940号文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年利率为3.03%。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3.03%。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月18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7年1月19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中油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中石油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

联系人:马特

联系电话:010-59982674

2、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联系人:梅艳

联系电话:010-83571372

3、托管机构: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骆晶、李振铎

联系电话:010-88170742、010-88170208

邮政编码:10003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6中油01”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 2016年1月15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十日

证券代码:601857 证券简称:中国石油 编号:临2017-002

债券代码:136165 债券简称:16中油0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发行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月19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中油02(136165)

3、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47亿元

5、债券期限:十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940号文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年利率为3.5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3.5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月18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7年1月19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中油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中石油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

联系人:马特

联系电话:010-59982674

2、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联系人:梅艳

联系电话:010-83571372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骆晶、李振铎

联系电话:010-88170742、010-88170208

邮政编码:10003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6中油02”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 2016年1月15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