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证券代码:600016 编号:2017-00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
2017年1月10日,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以本公司直投账户资金投资、或代销广西唐桂投资有限公司“大唐铜鼓岭路项目(暂定名)”资产管理计划,金额8亿元,期限2年(满6个月可提前还款),融资成本不低于7.5%/年。融资产品利率、费率执行本公司定价政策且不低于同业定价标准。
● 回避事宜:
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吴迪先生回避表决。
● 关联交易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及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授信的议案。福信集团在本公司集团统一授信额度29亿元,加上本次8亿元授信额度,福信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在本公司授信总额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资本净额比例为1.01%,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25%,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由本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2016年12月14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16年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
2017年1月10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广西唐桂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9日,注册资金5000万元,为本公司关联方厦门大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厦门大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董事吴迪先生有重大影响的Good First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的控股子公司。因此,广西唐桂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公司。
本公司董事吴迪先生为福信集团法定代表人,截至2016年6月30日,福信集团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数额503,425,782股,持股比例为1.38%。福信集团成立于1995年3月,注册资本13,300万元。集团多元化经营,业务板块涉及贸易、房地产、现代农业、金融投资等多个领域。截至2016年6月未经审计财务数据,资产总额190.2亿元,负债总额127.5亿元,资产负债率67%;实现营业收入13.5亿元,净利润-1.7亿元。
福信集团所持金融资产规模较大,相关资产变现能力强,股权流通性和投资收益的保障性较好,集团短期流动性和长期偿债能力较好。广西唐桂投资有限公司还款来源主要为“大唐铜鼓岭路项目(暂定名)”销售收入,该项目预计销售收入扣除项目建设、相关税费等支出后可覆盖融资本息。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主要内容: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16年第九次会议审议并同意以本公司直投账户资金投资、或代销广西唐桂投资有限公司“大唐铜鼓岭路项目(暂定名)”资产管理计划,金额8亿元,期限2年(满6个月可提前还款),融资成本不低于7.5%/年。
定价政策说明:各项融资产品利率、费率执行本公司定价政策且不低于同业定价标准。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广西唐桂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王立华、韩建旻、郑海泉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以上关联交易属公司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条款以及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相关法规的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10日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证券代码:600016 编号:2017-00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1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与安邦集团签署代理销售金融产品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与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集团”)签署《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为安邦保险集团(含安邦保险集团的附属公司)提供金融产品代理销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销售资产管理类产品、代理销售基金产品、代理销售证券类产品,并收取相关销售服务费用。各项服务收费按照公平基准磋商及一般商业条款确定。协议项下2017年代销安邦保险集团金融产品服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
《框架协议》于双方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追溯至2017年1月1日,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若《框架协议》双方同意并得到本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及有权监管部门的同意及\或民生银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视本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及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而定),《框架协议》之有效期可以延长。本公司提供给安邦保险集团的代理销售服务条款,不优于适用于一个可比较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 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回避事宜:
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姚大锋先生回避表决
● 关联交易影响:
该关联交易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 关联交易的理由:
为了积极适应零售市场变化,拓宽个人客户产品供应范围,同时与安邦保险集团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从而进一步提升本公司零售业务中间业务收入规模。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及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公司与安邦保险集团签署《框架协议》,为安邦保险集团(含安邦保险集团的附属公司)提供金融产品代理销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销售资产管理类产品、代理销售基金产品、代理销售证券类产品,并收取相关销售服务费用。各项服务收费按照公平基准磋商及一般商业条款确定。《框架协议》项下2017年代销安邦保险集团金融产品服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代销安邦保险集团保险产品手续费收入超过本公司经审计营业收入的0.1%,但小于5%,构成本公司的非豁免持续关联交易,须由本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6年12月29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16年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
2017年1月10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截至2016年6月末,安邦保险集团及其子公司合并持有本公司总股本17.84%股份,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由于本公司董事姚大锋先生为安邦保险集团的董事及副总裁。因此,上述交易构成本公司关联交易。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法人代表人为吴小晖,注册资本619亿元。主要经营业务:投资设立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安邦保险集团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公司总资产为8,803.38亿元,总负债为7,695.91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107.47亿元,资产负债率为87.42%。2014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82.01亿元。
三、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预计签署日期:2017年1月17日
生效日期:2017年1月1日
订约方:本公司及安邦保险集团
期限: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为期1年。《框架协议》于双方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追溯至2017年1月1日,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若《框架协议》双方同意并得到本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及有权监管部门的同意及/或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视本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及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而定),《框架协议》之有限期可以延长。
服务范围:
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关要求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本公司为安邦保险集团(包括安邦保险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金融产品代理销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销售资产管理类产品、代理销售基金产品、代理销售证券类产品,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本公司与安邦保险集团按需求于《框架协议》项下订立个别的实施协议。
定价原则:
服务费用将按公平基准磋商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计算, 并按以下原则确定:
(i) 依照中国政府的指定价;或
(ii) 倘并无中国政府指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依照政府指导价;或
(iii) 倘并无中国政府指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依照各方按公平磋商基准议定的市场价。服务费率将不逊于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向独立第三方提供者。
《框架协议》项下进行的交易将按非独家基准进行。支付条款基本按照上述定价原则进行,尽管如此,本公司将向其他同类型产品提供商寻求报价,或参考与独立第三方就同类型的产品及服务进行的若干其他同期交易条款,以确定安邦保险集团提供的价格及条款是否属公平合理及与该等由独立第三方所提供者相近。
支付条款:
服务费用将以现金转账方式于期末支付,或由双方议定的其他方式及按照本公司与安邦保险集团不时订立的实施协议所订明的协定时间及方式支付。
《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一律依法订立实施协议,规范运作,并使其符合本公司上市地的有关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
交易总额: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一年服务费用总额上限为人民币60亿元。
另外,本公司接受安邦保险集团提供的安邦保险产品需经本公司零售财富管理业务评审委员会讨论、评估,最终以投票方式(需全票通过)确定。此外,确定产品销量时需经本公司零售财富管理业务评审委员会讨论、评估确定,同时需要参考安邦保险的评级及在全国保险公司内排名以及保险产品预计发售规模等要素。
以往交易金额及预计的交易限额:
■
设定《框架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限额上限时,本公司已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本公司与安邦保险集团的持续关联交易的现时及预期营运状况,并考虑到双方计划在合作基础上进一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将进一步提升零售业务中间业务收入。同时,在确认年度上限时,本公司亦考虑到本公司未来代理销售保险、金融产品在传统银行保险、其他财务保险一切险、意外保险、创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基金代销业务及证券类产品等其他产品代销的预测规模及费率等,销售金融产品的服务费用增长属市场主导性质。
2016年申请上限金额与实际服务费金额差距较大的主要原因是:1)2016年本公司代理销售安邦保险集团的金融产品以类固定收益及万能险产品为主,其手续费相对其他金融产品偏低。而健康险、年金险、人身意外险、家庭财产保险等手续费相对较高的金融产品种类未能按预期在2016年与安邦保险集团大幅开展合作;2)2016年本公司代理销售安邦保险集团金融产品的合作主体仅包括安邦保险集团下属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而尚未按照预期在2016年与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代理销售金融产品合作。
预计2017年《框架协议》项下的服务费上限金额仍为人民币60亿元,相对于2016年实际服务费金额大幅提升的主要原因是:1)2017年本公司拟扩大与安邦保险集团代理销售金融产品合作的产品种类,除类固定收益和万能险产品外,拟增加健康险、年金险、人身意外险、家庭财产保险等金融产品种类,其代理手续费普遍高于类固定收益和万能险产品。因此预期2017年的服务费金额相较于2016年将有较大幅度提升;2)除2016年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外,本公司预期2017年将与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代理销售金融产品合作,因此合作业务量及服务费金额将有较大幅度增加;3)基于2016年良好的业务基础,双方同意继续深入合作,扩大合作规模。安邦保险集团成立了专门服务于本公司的渠道部。预期2017年本公司代销安邦保险金融产品的效率与规模将会大幅度提高。综上,为了保证2017年代理销售安邦保险集团的金融产品业务的顺利开展,预计年度服务费上限维持人民币60亿元。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安邦保险集团的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王立华、韩建旻、郑海泉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以上关联交易属公司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条款以及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相关法规的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10日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证券代码:600016 编号: 2017-00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截止日期为2017年1月10日,会议通知、会议文件于2017年1月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向董事发出表决票15份,收回13份。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关于广西唐桂投资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决议
独立董事意见及具体内容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关联董事吴迪回避。王军辉董事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参与表决。
2、 关于本公司与安邦集团签署代理销售金融产品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决议
独立董事意见及具体内容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姚大锋回避。王军辉董事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参与表决。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