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变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38号公告,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以下简称“《参考方法》”),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发布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本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起对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无市价且对基金资产净值影响超过0.25%的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按照“指数收益法”估值确定。
2017年1月12日,本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商嬴环球”(股票代码:600146)继续停牌,本公司依据指导意见等法规规定以及本公司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17年1月12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所持有的上述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本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复牌后,若本基金管理人综合参考各项相关影响因素并与托管人协商,认为该证券交易当日的收盘价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本公司将采用收盘价对其进行估值,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本公司旗下基金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月13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分红预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7月30日正式生效。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约定,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全年累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3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于近期对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具体的分红事宜以分红公告为准。
敬请投资者注意因分红事项带来的基金资产净值波动风险。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月13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金葵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红预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长信金葵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月27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约定,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内收益至少分配1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原则上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0%。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于近期对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具体的分红事宜以分红公告为准。
敬请投资者注意因分红事项带来的基金资产净值波动风险。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