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14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华硕广告有限公司、李虎祥起诉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的公告

2017-0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9009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海创B股 公告编号:临2017-003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华硕广告有限公司、李虎祥起诉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 以平湖市九龙山星海湾6幢3单元701室房屋购房款抵消广告费人民币122万元。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获悉,公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法院”,或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出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杭州华硕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一”)、李虎祥(以下简称“原告二”)提交平湖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民事诉讼证据清单》等。平湖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16)浙0482民初5366号】,并将于2017年2月20日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原告一:杭州华硕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众安花园1-2号营业房9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虎祥

原告二:李虎祥

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度假区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青

第三人:嘉兴东方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兴路2228号瑞安广场1204室

法定代表人:傅月龙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限期为原告二李虎祥办理平湖市九龙山星海湾6幢3单元701室房屋过户手续。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1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广告承揽合同》(编号IDMS-20140604),第三人按被告要求在乍嘉苏高速跨线桥(媒体编号:E4)和在沈海高速二面体高炮(媒体编号:G88)上发布广告,并负责广告牌的日常监督、管理、维护和保养,广告发布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14日。被告应向第三人支付122万元广告费(其中2014年6月15日前支付61万元,2014年11月15日前支付61万元)。同日,因广告费支付事宜,被告与第三人又签订了一份《广告费抵购房款协议》,被告确认应向第三人支付广告费122万元,并确认其名下的平湖市九龙山星海湾6幢3单元701室预售房屋的出售价格为122万元,双方同意由被告(或被告指定人)购买上述房屋,以房屋购房款抵消被告应向第三人支付的广告费。2014年4月25日被告还与第三人签署了相应的房屋定购单、合同签订确认单,并向第三人出具了1万元的房屋定金收款收据。但上述协议签订后,第三人已履行完毕广告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迟迟未与第三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交付房屋,也未再向第三人支付广告费。

后第三人因积欠原告一2014年度的喷绘制作费用,双方于2015年2月7日达成一份《债务抵消协议》,约定第三人将位于平湖市九龙山星海湾6幢3单元701室房屋(即上述被告抵债给第三人的房屋)以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一,用于抵消第三人对原告一的70万元喷绘制作费用,并同意由原告一和被告直接办理购房合同,由原告一指定具体购房人购买上述房屋,第三人无条件协助原告一办理完成房屋转让所需的一切相关手续。同日,双方就上述房屋转让事宜还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再次明确了第三人欠原告一的喷绘加工制作款用以冲抵该房屋转让款,即原告一已向第三人付清了全部的房屋转让款。

2015年2月7日,第三人向原告一发函,就房屋转让事宜告知被告,并通知被告将由原告一指定具体购房人办理相关购房手续,第三人会全面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被告在收到第三人的函件后,2015年2月9日就上述房屋与原告二李虎祥(原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即原告一指定的购房人)签订了房屋定购单、合同签订确认单,并向李虎祥出具了1万元的房屋定金收款收据,同意了由李虎祥购买平湖市九龙山星海湾6幢3单元701室房屋。

但时至今日,被告迟迟未向原告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严重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充分切实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