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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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40 股票简称:爱迪尔 公告编号:2017-003号

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月10日以电话及书面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全体董事均确认公司已将召开本次会议的安排及相关议案依照《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前进行通知。会议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苏日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0,586,904股已于2017年1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0,000,000 元增加至人民币330,586,904元,依据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的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修订后的《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公司非公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副董事长朱新武先生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签署非公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

1、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16日

股票代码:002740 股票简称:爱迪尔 公告编号:2017-004号

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非公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78号)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586,904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6,499,954.16元,已缴入募集的股款为人民币400,499,954.16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9,024,954.1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211877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250100003100000494

银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金融中心大厦东座一楼

金额(人民币元):400,499,954.16

用途:“互联网+珠宝开放平台”建设项目

注:专户中存储的金额400,499,954.16元,包括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99,024,954.16元以及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1,475,000.00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250100003100000494 ,截止2017年1月16日,专户余额为400,499,954.16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互联网+珠宝开放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开户行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恒、幸强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其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海通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211877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