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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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合力泰 公告编号:2017-005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不超过234,043,666股新股,发行价格不低于11.29元/股。公司本次共向浙江浙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41,681,126股,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42,352,999.9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4,551,681.13元,实际收到股东投入现金净额人民币2,607,801,318.77元。2016年12月28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3702003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泰和支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泰和支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1603008129200149997、379010100100426633、1509214619000084423、203731970310。上述专户分别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电子纸模组及其产业应用项目、智能终端及触显一体化模组项目和生物识别模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行应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开户行、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泰君安方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