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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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7-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730 证券简称 中国高科 编号 临2017-002

债券代码 123004 债券简称 10中科债

2010年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1月24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1月25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2月3日

● 摘牌日:2017年2月3日

2010年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2月3日开始支付2016年2月2日至2017年2月1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2010年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10中科债(代码:123004)。

3、 发行主体: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2.8亿元。

5、 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7年。

6、 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8.5%。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 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记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 计息期限:计息期限自2010年2月2日至2017年2月1日。

10、 起息日:自2010年2月2日开始计息,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2月2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1、 付息日:2010年至2017年每年的2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2、 兑付登记日:2017年1月24日。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公司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3、 本金支付日:2017年2月3日(2017年2月2日为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

14、 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已经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参与资格的机构投资者询价认购的方式进行,不向发行人原有股东进行配售。

15、 担保方式:本期公司债券由方正集团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6、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债券本期本息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2.8亿元整,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8.5%,每手“10中科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85元(含税),兑付本金100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1月24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1月25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2月3日

(四)摘牌日:2017年2月3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7年1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0中科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关于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对于持有“10中科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0中科债”(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5元(含税)。

(二)对于持有“10中科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和《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八、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中关村方正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韦俊民

联系人:秦庚立

电话:010-82529555

传真:010-82524580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

联系人:罗军

电话:0571-87902576

传真:0571-87901974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