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1月2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7-0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2017-006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股票连续两个交

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截至 2017年1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盘,公司股票于2017年1月18日、1月19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市场环境或行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未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二)经公司自查,并经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问询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补充、更正之处。

(四)经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公司市盈率、市净率与同行业公司情况的比较

注1:以上静态市盈率、滚动市盈率、市净率为2017年1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盘的数据。

注2:金安国纪和超华科技因每股收益较低导致计算出的静态市盈率、滚动市盈率高,数据不具有可比性,故在计算行业平均水平时未纳入计算范围。鉴于本公司的静态市盈率、滚动市盈率及市净率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是公司选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 月19日

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2017-007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58号)核准,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235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37元,共计募集资金173,719,5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33,261,15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出具瑞华验字[2016]3303002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于2016年12月30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6年12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73,719,5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33,261,150.00元,以上账户资金总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是由于支付转账手续费所致。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金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路、周梁辉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金证券。

6、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国金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金证券发现公司、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