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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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9 股票简称:太原重工 公告编号:2017-003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95号文核准,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及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4.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1,2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含税)10,692,08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0,507,920.00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2月15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6)第140ZC0703号)。

根据公司董事会201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中40,000.00万元将用于“轨道交通关键件研发制造基地完善升级项目”,公司以增资方式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注入全资子公司太原重工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轨道公司”),由太重轨道公司实施该项目。截止目前,公司已将该部分资金划转至太重轨道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西分所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晋致同验(2016)000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上述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太重轨道公司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丙方”)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或“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于2016年12月13日将扣减承销费和保荐费(共计人民币10,142,080.00元)后的货币资金出资净额共计人民币561,057,920.00元汇入公司在兴业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将货币资金出资净额共计人民币400,000,000.00元汇入太重轨道公司在兴业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太原重工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85180100100049072,截至2016年12月30日,专户余额为4亿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轨道交通关键件研发制造基地完善升级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炜、左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甲方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