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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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7-0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S前锋 公告编号:临2017-002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5,647,636.3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均尚未审理,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应诉通知书》(【2016】川01民初2453-2455号)、《民事起诉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佟秀玲、肖红、张大器三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公司,法院已经受理。由于涉及金额较小(657,135.24元),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未进行临时信息批露。

2017年1月19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应诉通知书》(【2017】川01民初135-141号、156-162号、163-166号、180-183号、379-381号)、《民事起诉书》及相关法律文书。钱志发等25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其中,3人起诉公司,22人起诉公司及时任董事10人。涉及金额为34,990,501.12元。法院已经受理。

上述28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起诉累计金额为35,647,636.36元。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佟秀玲、肖红、张大器3名自然人

被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657,135.2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钱志发、周华英、钱龙明3名自然人

被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615,286.80元。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徐赟云等22名自然人

被告一: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至被告十:时任董事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34,375,214.32元;

2、被告二至被告十对被告一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由十被告承担。

(四)、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6年9月12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川【2016】1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目前均尚未审理,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备查文件:

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川01民初2453-2455号、【2017】川01民初135-141号、156-162号、163-166号、180-183号、379-381号)。

二、28名自然人的《民事起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