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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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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2017-0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12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乘用车”)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下发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告知书》(工信装函[2017]003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2016年9月,财政部向工信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30号),确认力帆乘用车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部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353辆车电池芯数量小于公告数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1328辆车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经核实,问题车型为力帆乘用车生产的LF7004DEV型纯电动轿车和LF7002EEV型纯电动轿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工信部拟对力帆乘用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一) 撤销力帆乘用车LF7004DEV型纯电动轿车和LF7002EEV型纯电动轿车产品《公告》。

(二) 暂停力帆乘用车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 责成力帆乘用车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工信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力帆乘用车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对工信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或要求听证,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起5日内书面向工信部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力帆乘用车在2016年已全面停止生产《告知书》所涉的LF7002EEV型纯电动轿车和LF7004DEV型纯电动轿车,并已研制完成前述两款车型的替代产品(即:LF7002FEV纯电动轿车和LF7004FEV纯电动轿车)。LF7002FEV已进入工信部2016年9月3日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87批),LF7004FEV已进入工信部2016年10月31日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89批),上述两款新车型均已被纳入工信部2016年11月24日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九批)。

经研究,力帆乘用车已对工信部行政处罚告知书进行了回复,接受工信部拟定的处罚决定,就上述处罚涉及问题在2016年发现后已及时完成了整改,已申请工信部组织专家对力帆新能源的整改情况进行指导和验收,以尽快恢复力帆乘用车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