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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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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季度经营情况简报

2017-0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实业 编号:2017-002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季度经营情况简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2016年第四季度房地产项目情况

2016年第四季度,公司实现签约面积44,206.18平方米,同比下降68.39%;实现签约金额67,676.36万元,同比下降65.00%。

截至2016年第四季度末,公司在售、在建项目累计开工面积2,294,020.12平方米,累计竣工面积1,454,731.97平方米。2016年第四季度,珠江嘉园项目新增开工面积2,302.40平方米;创基丽江国际花园项目部分标段于2016年第四季度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新增竣工面积176,782.98平方米。

2016年第四季度,公司新增三亚金水湾项目,位于三亚市河西区,项目处于在建状态,占地面积为41,930.1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57,098.67平方米,规划计容建筑面积为119,412.44平方米,项目开工面积为157,025.46平方米。

二、公司2016年第四季度房地产出租情况

2016年第四季度,公司商业物业、住宅及停车场可供出租总面积59,539.37平方米,酒店及公寓可供出租客房套数239套,2016年度公司实现物业经营收入7,313.19万元。

由于存在各种不确定性,上述经营指标和数据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因此相关数据为阶段性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26日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实业 编号:2017-003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

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实业集团”)计划自2016年1月27日起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增持价格低于7.00元/股。

●2017年1月25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珠江实业集团的通知,其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2016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珠江实业集团增持公司股份共计8,248,079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16%,投入资金为57,219,398.31元。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主体系公司控股股东珠江实业集团。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珠江实业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12,926,507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9.94%。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股份。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低于7.00元/股。

(四)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16年1月27日起的12个月内。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本次增持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投资金额:本次增持计划拟累计投入资金的金额区间为10,000,000.00元至50,819,084.74元(不含税费,不含2016年1月27日、28日增持中已投入的48,751,330.26元)。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

2017年1月25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珠江实业集团的通知,其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2016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珠江实业集团增持公司股份共计8,248,079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16%,投入资金为57,219,398.31元,详细情况如下:

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披露了增持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编号2016-006、编号2016-008、编号2016-009、编号2016-020)。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次实际增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增持计划中拟投资金额不一致的原因是2016年后半年公司股价未达预期增持价位。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珠江实业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21,174,586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31.10%。珠江实业集团与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253,315,7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62%。

四、承诺

珠江实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法律意见书已于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