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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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7

债券代码:128012 债券简称:辉丰转债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2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00时起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2月13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 13:00-15:00时;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12日下午 15:00时至2017年2月13日下午15:00时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海洋经济开发区纬二路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仲汉根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006)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等。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39,568,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15,422,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58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3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4,145,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1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4,303,8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2%。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09,93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67%;反对265,69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33%;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4,038,1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9068%;反对265,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9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股东仲玉容小姐系本议案项下股权交易的受让方盐城农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仲汉根先生与仲玉容小姐系一致行动人,故股东仲汉根先生和仲玉容小姐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该项议案通过。

公司投资者欲了解上述议案的有关情况,可查阅2017年1月20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等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孙俐、潘春香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