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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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39 证券简称:张家港行 公告编号:2017-006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3050号),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076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37元,共计募集资金789,921,200元,扣除发行费用55,924,304.3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33,996,895.6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公W[2017]B009号《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验证。

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7年2月20日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签署了《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户名称: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901700120119900006

金额:765,921,200元(含其他发行费用31,924,304.37元)

用途: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

三、《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行已在本行的总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901700120119900006,开户行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截至2017年1月18日12时,专户余额为765,921,200元。该专户仅用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行管理该专户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东吴证券作为本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吴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本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行应当配合乙方的调查与查询。东吴证券对本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本行授权东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淮、刘立乾可以随时到本行查询、复印本行专户的资料;本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查询本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查询本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本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东吴证券出具专户对账单。本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本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5%时,本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东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吴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同时按要求向本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本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东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以及其他东吴证券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情况,东吴证券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自本行与东吴证券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吴证券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本行和东吴证券对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四、备查文件

1、本行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2、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苏公W[2017]B009号《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