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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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告

2017-0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47 证券简称:盐津铺子 公告编号:2017-006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7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31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9.14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83,340,000.00元,扣除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新股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5,80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7,54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247,540,000.00元以及待支付的发行费用12,800,000.00元共计人民币260,340,000.00元已于2017年1月25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7﹞2-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2017年2月23日,公司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永安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7年2月23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西部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7年2月23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西部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7年2月23日,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西部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永安支行

账户名称: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00225191102011

专户余额:131,119,365.00元

用途:(1)“休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118,320,000元的存储和使用;(2)(银行扣取手续费635.00元后)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12,799,365.00元。

2、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

账户名称: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31902163910810

专户余额:65,100,000.00元

用途:“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银行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

账户名称: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31899991010003633958

专户余额:31,070,000.00元

用途:“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4、银行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账户名称: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5000064542479

专户余额:33,050,000.00元

用途:“食品安全研究与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注:上述4个专户中存储的金额260,339,365.00元,包括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47,540,000.00元和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12,799,365.00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西部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部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西部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部证券应当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4、公司授权西部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瞿孝龙、李锋(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西部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西部证券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西部证券且电话通知西部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和开户银行应当于上述情形发生之后【2】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西部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公司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西部证券或西部证券通知的其他通讯地址。

7、西部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部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总计三次未及时向西部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西部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西部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西部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西部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11、各方就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开户银行、西部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4份);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7﹞2-2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