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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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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0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关于提前解除抵押和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编号:(临)2017-010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关于提前解除抵押和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最高本金余额为8,00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工银(江东)抵字0001号)提前解除。

●最高本金余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宁波2015人保0011)提前解除。

●最高本金余额为8,00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宁波2016人保0005)提前解除。

●最高本金余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宁波2015人保0004)及其最高本金余额为20,00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宁波2015人保0004补协001)提前解除。

一、抵押和担保情况概述

(一)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睦股份”)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了最高余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工银甬(江东)抵字0001号),公司将坐落于宁波市江东区江东南路147号工业用房地产(公司老厂区)(于2013年11月29日时点的抵押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025.84万元)的土地和厂房(建筑物建筑总面积14,631.2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总面积20,034.7平方米,计30.05亩)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作为融资担保,期限为自2014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抵押担保融资最高余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临)2014-002。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于2015年3月23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宁波2015人保0011)。根据该《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该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东睦”)(债务人)与中国银行(债权人)之间,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和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该合同项下之主合同;在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该合同之主债权。该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该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临)2015-025。

(三)公司与中国银行于2016年2月22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宁波2016人保0005)。根据该《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该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广东东睦(债务人)与中国银行(债权人)之间,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该合同项下之主合同;在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该合同之主债权。该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该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临)2016-007。

(四)公司与中国银行于2015年3月23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宁波营2015人保0004)。根据该《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该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睦”)(债务人)与中国银行(债权人)之间,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和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该合同项下之主合同;在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该合同之主债权。该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陆仟万元;该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临)2015-025。

(五)公司与中国银行于2016年8月15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编号:宁波营2015人保0004补协001)。补充修改了2015年3月23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宁波营2015人保0004)有关内容,公司就相关债务,为债权人提供保证最高本金余额为贰亿元人民币的债权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临)2016-060。

二、本次抵押和担保解除情况

(一)鉴于公司在中国工商的借款已全部结清,现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公司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工商银行于2017年2月24日签订了《抵押终止协议》,同意即日起提前解除公司的抵押责任。抵押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东睦股份与中国工商的最高本金余额为8,00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工银(江东)抵字0001号)提前解除。

(二)鉴于广东东睦在中国银行的借款已全部结清,现经公司、中国银行、广东东睦三方平等协商一致,于2017年2月24日签订《担保终止协议》,同意即日起提前解除上述公司对广东东睦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东睦股份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本金余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宁波2015人保0011)提前解除。

东睦股份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本金余额为8,00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宁波2016人保0005)提前解除。

(三)鉴于浙江东睦科达在中国银行的借款已全部结清,现经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浙江东睦三方平等协商一致,于2017年2月24日签订《担保终止协议》,同意即日起提前解除上述公司对浙江东睦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东睦股份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本金余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宁波2015人保0004)及其最高本金余额为20,00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宁波2015人保0004补协001)提前解除。

备查文件

1、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抵押终止协议》;

2、公司、中国银行、广东东睦三方签订的《担保终止协议》;

3、公司、中国银行、浙江东睦科达三方签订的《担保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