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3月4日

查看其他日期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2017-03-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17-003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我公司”或“金贵银业”)因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和深圳市恒宝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丰公司”)、李显球(恒宝丰公司实际控制人、保证担保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次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和2016年5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94)和《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46)。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3月3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次诉讼所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75元由金贵银业负担。

三、其他重大诉讼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四、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2016年上半年,公司已经在扣除我公司应付恒宝丰公司往来款1000万元的基础上,全额计提预计负债 27,288,275 元,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向恒宝丰公司进行追偿。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