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0730 证券简称 中国高科 编号 临2017-009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审理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约为人民币5,218.33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判决,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已将被告一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二殷建飞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已予以受理。近日,公司收到法院民事传票,并于2017年3月7日开庭。现将该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 起诉时间:2016年12月5日
2、 受理时间:2016年12月5日
3、 开庭时间:2017年3月7日
4、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 诉讼当事人情况
(1)原告当事人情况
原告: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龙泰路1-118号
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方正大厦8层
(2)被告当事人情况
被告一: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沪太路8885号
实际经营地:宝山区友谊路1588号11号楼10-11F
法定代表人:殷建飞
被告二:殷建飞,男,汉族
住所:上海市宝山友谊路275弄1号602室
6、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情况
1、本次诉讼纠纷的基本情况
2014年11月,公司与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签订了《买卖合同书》,约定公司向被告一销售无缝管及焊管共计9,444吨,总价款为39,285,780元。货物的交货地点均为上海市沪太路6188号上海月月潮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月潮储运公司”)的仓库,由被告一分批提货,《买卖合同书》对于被告一的最晚提货时间均作了约定,并同时约定被告一应于提货进度表相应提货日前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全额货款。
同月,公司、被告一及案外人北京中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物流公司”)共同签订了《贸易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贸易监管合作协议》”),约定中储物流公司为公司与被告一所签订的上述《买卖合同书》项下的货物提供监管服务。《贸易监管合作协议》第6.4条约定,《买卖合同书》项下的货物由中储物流公司对其进行监管;第11.2条约定,如被告一未能按照上述《买卖合同书》的约定按时履行义务的,被告一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就公司与被告一的上述交易,被告一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殷建飞(以下简称“被告二”)向公司出具了《个人承诺书》,承诺如被告一违反其签订的各项协议条款的承诺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被告二将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买卖合同书》以及《贸易监管合作协议》签订后,公司依约备齐了所有货物并设立了货物的监管,但是被告一在约定的付款以及提货时间届满之后,仅向公司支付了7,797,072元的保证金,迟迟没有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也未提货。在公司多次发函催促下,被告一在2016年5月至11月内分批向公司支付340,770元货款,并提取了少量货物,而对于剩余的绝大部分货物被告一以多种理由一再推脱,不予付款及提货。直至本诉讼提起之日,被告一仍未完全支付买卖合同项下的货款及提货。公司认为,被告一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买卖合同书》和《贸易监管合作协议》等合同的约定,构成了严重违约并给公司带来了重大损失,应承担法定以及违约责任。同时,根据《个人承诺书》,被告二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书》及《贸易监管合作协议》,按照其约定提取货物,并向公司支付货款共计31,147,938元;
2)判令被告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00元;
3)判令被告一赔偿公司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公司造成的监管费、差旅费、律师费损失共计1,035,322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民事起诉状;
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