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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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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3-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17-003 债券代码:112101 债券简称:12安泰债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含义如下:

安泰科技、公司、本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天龙:安泰天龙钨钼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天津天龙:安泰天龙(天津)钨钼科技有限公司(安泰天龙全资子公司)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刁其合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70号)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1,855,568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根据上述批复,公司向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长江盛世华章养老保障受托管理产品安泰振兴股权投资计划专项投资账户、平安大华华腾科技资产管理计划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37,645,042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8.17元,募集资金总额307,559,993.14元,扣除发行费 11,450,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6,109,993.14元。根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上述募集配套资金中的17,000万元用于标的资产安泰天龙年产5,000吨钨钼精深加工高端产品项目(一期),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安泰天龙全资子公司天津天龙实施。

根据公司2016年4月25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增资方式向安泰天龙钨钼科技有限公司注入资产及募集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以难熔材料分公司经营性资产(除土地和厂房外的资产和负债)经审计的账面值2.8亿元和配套募集资金中的1.7亿元货币资金增资安泰天龙。其中根据《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安泰天龙钨钼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协议》约定,货币资金首期出资为1.01亿元,剩余0.69亿元按照安泰天龙天津项目进度分批支付,但不晚于2017年4月底完成剩余款项支付(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增资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安泰天龙钨钼科技有限公司注入资产及募集资金的公告》)。

公司已于2016 年5月9日将首期1.01亿元出资至安泰天龙,并由安泰天龙增资至天津天龙(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司已于2017年3月7日将剩余0.69亿元出资由公司汇入安泰天龙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直门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开立的账号为20000000739100010551343的银行账户内,后由安泰天龙于2017年3月7日汇入天津天龙在北京银行开立的账号为20000031802900010553282的银行账户内。安泰天龙及天津天龙分别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安泰天龙及天津天龙在北京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在募集资金到达天津天龙专户后,同意安泰科技与安泰天龙/天津天龙、银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安泰天龙及天津天龙在北京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安泰天龙、天津天龙作为共同一方,于2017年3月7日与安信证券、北京银行签署《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 方: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天龙钨钼科技有限公司、安泰天龙(天津)钨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甲方”)

甲方1: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安泰天龙钨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甲方3:安泰天龙(天津)钨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3”)

乙 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直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 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甲方3已分别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20000000739100010551343和20000031802900010553282,截止2017年3月7日,专户余额分别为0元和69,000,000.00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天龙钨钼年产5,000吨钨钼精深加工高端产品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2、甲方3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应当同时检查甲方2、甲方3专户存储和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樊长江、余中华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和甲方3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甲方3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甲方3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2、甲方3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1、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