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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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2017-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万家文化     公告编号:临2017-023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5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公司旗下的P2P网贷平台黄河金融存在涉嫌变相提供增信服务、平台上的很多产品都不可能达成履约险、涉嫌代偿或者风险准备金垫付等问题。

请公司结合媒体报道,逐项核实报道所称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如是,请详细披露相关事项的实际情况和最新进展,判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说明该等事项对黄河金融及公司经营和业绩的具体影响,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如否,请公司针对性澄清,并督促黄河金融规范开展相关业务。

请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前,落实上述事项,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并要求子公司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并回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0日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万家文化     公告编号:临2017-024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

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5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要求对媒体报道事项作出核实和披露。公司就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做出了以下回复:

问题:请公司结合媒体报道,逐项核实报道所称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如是,请详细披露相关事项的实际情况和最新进展,判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说明该等事项对黄河金融及公司经营和业绩的具体影响,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如否,请公司针对性澄清,并督促黄河金融规范开展相关业务。

【回复说明】

2017年3月4日、3月9日,财经自媒体“野马财经”分别发布了《赵薇看中的万家文化再起风波 旗下互金平台涉嫌增信》、《赵薇入股的万家文化不太平 旗下黄河金融履约险形同虚设?》两篇文章,文章中针对我司旗下互金平台“黄河金融”主要提出了以下四个问题:1、上市公司大股东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万好万家集团”)为“黄河金融”投资人提供了担保,是否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平台不得增信的规定;2、“黄河金融”2015年成交额究竟是多少;3、2015年、2016年平台“0坏账”是否属实,是否涉嫌代偿;4、平台上很多产品都不可能达成平台公布的“商业综合责任保险”。

就上述媒体报道,我司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万好万家集团为‘黄河金融’投资人提供了担保,是否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平台不得增信的规定”的问题

银监会等几部门于2016年8月17日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我们认为,此规定系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身不得提供或者变相提供担保,并未禁止独立的第三方提供担保服务。我们认为,虽然“黄河金融”的运营公司浙江众联在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子公司,万好万家集团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是,黄河金融的业务和资金与万好万家集团都是严格分离的,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黄河金融”的所有借款项目真实合法,资金流向清晰,不存在自融或者变相自融的情况,所以,我们的理解是不构成增信行为。就上述规定的理解,业内是有不同的声音,也有比较类似的做法,行业主管部门也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同时,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如果行业主管部门认为上述担保行为不妥,我们将要求“黄河金融”立即整改,以确保规范运营。鉴于整改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8月17日,即使上述事项发生,我们也有充分时间做出整改。

二、关于“黄河金融2015年成交额究竟是多少”的问题

媒体称,黄河金融近日公布的《2016年度平台运营报告》中表述黄河金融“2015年成交额为7.82399亿元”,公司2016年1月12日发布的《万家文化关于运用闲置资金在控股子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黄河金融”进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的公告》中表述为“2015年,黄河金融累计撮合交易10亿余元。”

造成上述数据不一致的原因,系“黄河金融”于2016年7月29日对平台“已完成投资总额”统计口径做了一次调整。黄河金融对此做了专门的公告:“为对接‘浙江互联网金融联盟’信息披露系统,提升平台透明度,黄河金融决定从即日起(注:2016年7月29日)调整网站披露数据之‘已完成投资总额’的统计口径,即将因零钱宝赎回后再申购导致的投资额重复计算问题予以校正,将零钱宝的赎回后再申购数据剔除,而仅在新增零钱宝项目或零钱宝项目到期后续期时统计投资额。本次调整后,黄河金融的‘已完成投资总额’将减少约4亿元。”媒体报道中引用的两个数据,一个系调整日前系统计算的数字(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一个系调整日后系统计算的数字,故出现了差异。上述数据应该以调整日后的统计数据为准,即2015年的年度成交额为7.82399亿元。上述差异系黄河金融系统中对业务数据统计的口径不同产生的,不影响公司借款人或者投资人的实际权益,“黄河金融”发现上述情形后已经及时就统计程序作出了修改。我们后续工作中也将对相关程序上线前做更审慎的复核与检查,避免上述事项再次发生。

三、关于“2015年、2016年平台‘0坏账’是否属实,是否涉嫌代偿”的问题

媒体称,在黄河金融公布的《2016年度平台运营报告》中,黄河金融对外宣称2016年的逾期为13笔,但所有款项已由合作机构于还款日当天先行垫付,逾期项目的借款人则在后续时间将相应款项归还给了垫付机构。这段描述说明,黄河金融所公布的0坏账一事,并非是经代偿或垫付后的,而是初始坏账。

正如媒体所述,黄河金融在《2016年度平台运营报告》中,已经明确说明了上述“0坏账”的含义,即确有逾期,但已经由合作机构代偿,故投资人(即项目出借人)全部于项目到期日足额收回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黄河金融”平台发布的借款项目,基本上均系由合作的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等专业机构初审推荐,并经黄河金融复审后发布融资,同时,合作机构与黄河金融的合作协议中均明确对其推荐的借款项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合作机构垫付系各方履约的结果,故对投资人(即项目出借人)来说是“0坏账”,但实质确系合作机构代偿后的。媒体报道后,公司也意识到上述“0坏账”的说法可能产生歧义,公司将要求“黄河金融”在后续运营中进一步增加透明度、增加宣传用语规范性,避免对公众造成误导。

四、关于“平台上很多产品都不可能达成平台公布的‘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的问题

媒体报道质疑平台上很多产品都不可能达成平台公布的“商业综合责任保险”。

就黄河金融投保的“商业综合责任险”,黄河金融网站上有详细描述。具体情况为:鉴于公司控股股东“万好万家集团”向“黄河金融”用户出具了借款协议保证函,承担保证责任,黄河金融运营公司浙江众联在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浙商保险投保了《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提出制)》,保单承保由万好万家集团为黄河金融用户出具的借款协议保证函(编号DB2016001号)的履约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黄河金融在网站上已经详细披露了上述保证函及投保单影印件。

上述“商业综合责任险”系就万好万家集团对前述借款协议保证函的履约能力进行的保险,不是针对黄河金融平台或者产品的保险。黄河金融从未宣传称对平台上的产品进行了投保。公司将敦促黄河金融进一步对投资人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明确上述保险的履约条件和程序,避免对用户造成误导。

在相关媒体报道后,公司高度重视,已经要求黄河金融针对上述事项作出说明,公司将在后续工作中,进一步敦促黄河金融规范开展相关业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