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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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17-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2月24日审议通过了《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和《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核情况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已于2017年2月27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同时,公司已经通过内部网站(http://china.cs-vaccine.com)发布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

(1)公示内容: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3月8日

(3)公示方式:公司网站(http://china.cs-vaccine.com)

(4)公示结果:在公示期内,没有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的情况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任文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及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信息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