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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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

2017-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13 证券简称:路畅科技 公告编号: 2017-012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路畅科技,证券代码:002813)自2017年02月10日开市起停牌,并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停牌期间,公司分别于2017年2月17日、2月24日以及3月3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6、2017-009、2017-011)。

公司原计划于2017年3月10日前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在尽调过程中,重组方案还需要进一步商讨、论证和完善,且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导致公司不能在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规定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顺利推进,避免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路畅科技,证券代码:002813)于3月10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并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1个月。

一、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手方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手方为持标的公司100%股权的母公司,交易对手方及标的资产均为无关联的第三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在筹划阶段,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交易事项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为准。

2、交易方式:公司本次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交易方案以重组预案或报告书披露为准。

3、标的资产情况:标的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车厂前装车载智能信息终端业务的企业。截至公告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范围尚在谨慎讨论中,未最终确定。

二、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间所做的工作及延期复牌的原因

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路畅科技,证券代码:002813)自停牌以来,公司及相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各项工作,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对重组事项的标的公司已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重组方案仍在筹划推进中。同时,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并充分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不确定性风险。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较为复杂,方案涉及的内容需要进一步商讨、论证和完善,且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因此公司不能在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规定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申报、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公司股票异常波动,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路畅科技,证券代码:002813)继续停牌,并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1个月。

三、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2017年2月9日公司前10名限售股股东持股情况:

2017年2月9日公司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四、继续停牌期间的工作安排

停牌期间,公司以及相关各方将加快重组事项的工作进度,争取在2017年4月10日前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若公司预计未能在停牌后2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将根据重组工作推进情况确定是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申请或延期复牌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4月10日开市起复牌,公司承诺自复牌之日起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直至相关事项确定并披露后公司股票恢复交易。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报刊、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