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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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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3-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浙江龙盛 股票代码:600352  公告编号:2017-006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16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3月17日

由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 于2016年3月17日发行的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3月17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1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和《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上市公告书(面向合格投资者)》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品种一的债券简称及代码分别为16龙盛03、136301;品种二的债券简称及代码分别为16龙盛04、136302。

3、发行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0亿元,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实际发行规模35亿元;品种二为5年期,实际发行规模5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3163号。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品种一(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票面利率为3.48%;品种二(5年期)票面利率为3.93%。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计息期限:品种一计息期间为2016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16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6日。品种二计息期间为2016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16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品种一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品种二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上市时间及地点:2016年4月5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16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品种一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3.48%;本期债券品种二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3.93%。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3月16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7年3月17日。

按照《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品种一票面利率为3.48%。每张“16龙盛03”面值100元,派发利息为3.48元(含税);本期债券品种二票面利率为3.93%。每张“16龙盛04”面值100元,派发利息为3.93元(含税)。

三、付息方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中对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龙盛03”、“16龙盛04”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

(一)发行人

名 称: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伟祥

住 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

电 话:0575-82048616

传 真:0575-82041589

联 系 人:姚建芳

(二)牵头主承销商

名 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 所:杭州市杭大路1号

电 话:0571-87903137

传 真:0571-87902731

项目主办人:洪涛、项骏

(三)联席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名 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华

住 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电 话:021-33389888

传 真:021-33389955

项目主办人:边晓磊、徐笑吟

(四)托管人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 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 话:021-68870114

传 真:021-68875802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