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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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7-03-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7-017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初91号应诉通知书:本院已受理四川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方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详细情况见2012年11月6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2012-052号公告;2013年6月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13-034号公告;2014年2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14-017号公告、2014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2014-065号公告;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2015年1月9日2015-001号、2015年2月14日2015-019号公告。

三、进展情况

四川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代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应付款5,589.075万元(大写:伍仟伍佰捌拾玖万零柒佰伍拾元)及应付款5,589.075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的3倍计算)。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四川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公司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公司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逾期不提交不影响案件审理。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准备积极应诉,将对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备查文件

1、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初91号应诉通知书,

2、四川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公告编号:2017-018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公司控股股东筹划重大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简称:华塑控股,代码:000509)自2017年3月6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详见公司3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2017-010号公告。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仍在就该重大事项进行沟通协调,鉴于该重大事项有待进一步论证,尚存在不确定性,为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3月13日(星期一)开市起继续停牌。上述重大事项如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并向深交所申请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