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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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行使“15国信05”次级债券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提示性公告

2017-03-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国信证券证券代码:002736 编号:2017-00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行使“15国信05”次级债券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4月21日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期次级债券(品种二)(以下简称“15国信05”或“本期债券”)的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决定行使“15国信05”次级债券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5国信05”全部赎回。现对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进行提示性公告。

一、本期债券相关情况

1、债券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期次级债券(品种二)、证券简称为“15国信05”

2、债券代码:118926

3、发行总额:人民币500,000万元

4、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5、发行对象:符合《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51号)的机构投资者。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6、承销商:发行人自行销售

7、发行价格: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8、存续期限:4年期固定利率债券(2+2)

9、票面利率:5.78%。发行人有权于该品种次级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利,则该品种次级债券将被视为第2年全部到期;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则该品种次级债券将继续在第3年至第4年存续,最后2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在初始发行利率的基础上提高300个基点。

10、计息方式:附息式固定利率

11、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2、发行日:2015年4月21日

13、起息日:2015年4月21日

14、计息期限:2015年4月21日至2019年4月20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4月21日至2017年4月20日。

15、付息日:自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4月21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7年的每年的4月21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6、兑付日:2019年4月21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4月21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二、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具体条款约定如下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于该品种次级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利,则该品种次级债券将被视为第2年全部到期;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则该品种次级债券将继续在第3至第4个计息年度存续,最后2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在初始发行利率的基础上提高300个基点。

三、发行人赎回付款安排

1、赎回资金发放日为2017年4月21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赎回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3、债券持有人享有2016年4月21日到2017年4月20日之间的利息,利率为5.78%。每手(面值1,000元)“15国信05”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8元(含税)。

4、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赎回债券支付本金及利息,该赎回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赎回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税务提示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五、相关机构

本期债券由发行人自主承销,无担保人,评级公司为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

公司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做好“15国信05”次级债券赎回事宜的后续信息披露及本息兑付工作。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