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7-007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案件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3,257,579.3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六项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
起诉及受理时间:2017年3月9日
原告: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机构: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
被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案件事实
(一)诉讼事实及理由
自2008年起,公司与华锐风电签订了数份机电产品外部协作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依据华锐风电指示分别将产品运输至华锐风电及其子公司处,并向华锐风电及其子公司开具发票。截至2016年6月30日,华锐风电尚欠公司前述合同货款累计人民币86,246,704.35元。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依据华锐风电要求生产了价值7,010,875元的产品,但华锐风电拒不履行提货义务且不给付相应价款。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华锐风电立即给付公司货款合计人民币86,246,704.3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日开始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2、判令华锐风电立即提取应提产品并支付货款人民币7,010,875元;
3、案件诉讼费用由华锐风电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亦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目前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