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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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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公告编号:2017-011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3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3月14日—2017年3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3月14日下午15:00至2017年3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7号洋丰培训中心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第一次投票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

4.召集人: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杨华锋先生。因董事长杨才学先生出差未能主持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杨华锋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5人,代表股份755,937,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453%;

(1)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7人,代表股份685,252,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709%;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38人,代表股份70,685,903股,占公司股份总股本的5.375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44%。

(3)中小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38人,代表股份70,685,903股,占公司股份总股本的5.375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4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宋彦妍律师、韩骐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审议《关于签署<与李文虎等31名自然人关于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51%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议案的主要内容为:将原协议约定的公司向李文虎等31名自然人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江苏绿港51%股权,修改为购买李文虎等31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江苏绿港10%股权,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000万元,李文虎等31名自然人均按照相同比例转让股权。其协议各方于2016年07月17日签订的《盈利补偿协议》亦同时终止。

本次议案属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表决时,关联股东李文虎等31名股东持有的12,762,8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70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84%,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为: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2月2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宋彦妍律师、韩骐瞳律师出席会议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