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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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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

2017-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蒙发利 公告编号:2017-19号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2017年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方式发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3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3月14日~3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14日15:00~2017年3月15日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前埔路16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邹剑寒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0名,代表有表决股份共计312,122,340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244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7人,代表有表决股份311,923,290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6.2088%。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3人,代表有表决股份199,050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359%。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总股数的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2,118,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3,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60,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476%;3,7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52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关于2017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2,118,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3,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60,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476%;3,7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52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关于为公司子公司提供年度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2,118,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3,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60,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476%;3,7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52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陈淑美女士为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930,000股,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188,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3,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60,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476%;3,7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52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五)《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陈淑美女士、周宏先生、唐志国先生、王明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刘志云先生、薛祖云先生、常小荣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前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关于选举邹剑寒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923,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65,2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1.2971%。

邹剑寒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李五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923,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65,2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1.2971%。

李五令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陈淑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表决结果为:同意311,923,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65,2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1.2971%。

陈淑美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关于选举周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表决结果为:同意311,923,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65,2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1.2971%。

周宏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关于选举唐志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923,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65,2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1.2971%。

唐志国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关于选举王明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923,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65,2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1.2971%。

王明贵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关于选举刘志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923,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65,2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1.2971%。

刘志云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薛祖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923,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65,2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1.2971%。

薛祖云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常小荣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923,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65,2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1.2971%。

常小荣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六)《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王宏伟先生、易卫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王宏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923,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65,2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1.2971%。

王宏伟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2、《关于选举易卫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923,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65,2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1.2971%。

易卫东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上述选举的监事与职工代表选举的监事杨艳女士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详见2017年2月2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及其内容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志军、黄青峰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蒙发利 公告编号:2017- 20号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下午15:3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董事9名,其中常小荣女士以通讯的方式参加会议。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董事会秘书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现场会议由过半数董事推举公司董事邹剑寒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议,以现场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选举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分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具体如下:

1、邹剑寒先生、周宏先生、常小荣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其中邹剑寒先生为主任委员;

2、刘志云先生、李五令先生、常小荣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其中刘志云先生为主任委员;

3、刘志云先生、薛祖云先生、陈淑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其中刘志云先生为主任委员;

4、薛祖云先生、刘志云先生、王明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薛祖云先生为主任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聘任邹剑寒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聘任李五令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陈淑美女士、周宏先生、李巧巧女士、张云龙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聘任苏卫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聘任李巧巧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592-3795739;传真:0592-3795724

电子邮箱:cindyli@easepal.com.cn

七、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聘任郑家双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592-3795714;传真:0592-3795724

电子邮箱:zjs.zheng@easepal.com.cn

八、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聘任曾炎先生为内部审计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内部审计负责人的简历另行附后。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未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意见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3月15日

附件:简历

1、邹剑寒:男,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兼任济南蓝石田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社会职务有福建省政协委员、厦门市政协委员、厦门市人大代表、厦门市思明区人大代表、福建省工商联执委、厦门市总商会常务副会长等。

邹剑寒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4,389,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82%,与李五令先生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李五令:男,195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高中学历。历任厦门蒙发利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目前还兼任厦门康城健康家居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宏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厦门蒙发利电子有限公司、漳州蒙发利实业有限公司董事,厦门蒙发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济南蓝石田源置业有限公司监事等职务。

李五令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4,389,0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82%,与邹剑寒先生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周宏:男,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曾任Kaz远东有限公司品质部总监、Radio flyer International Ltd. 品质部总监。现任公司监事、公司健康家电项目部总监。

周宏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常小荣:女,195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经穴-脏腑相关重点研究室主任,国家级实验示范教学中心主任。兼任湖南省针灸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针灸学会循证医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针灸学会经络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针灸学会学科与学术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针灸学会实验针灸分会常务理事,中国针灸学会标准化委员会常务理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函审专家,湖南省中医药科技进步奖评审专家。

常小荣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刘志云:男,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兼任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

刘志云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6、薛祖云: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管理学(会计学)博士,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曾任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工程师、中国电子器材厦门公司财务经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中青基业投资发展中心财务总监等;现兼任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薛祖云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7、陈淑美:女,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曾任厦门万利达电子有限公司生产计划负责人、厦门麦克奥迪集团公司计控部主管。2002年加入本公司,曾任厦门蒙发利电子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公司采购中心经理,现任MEDISANA AG、福建和动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公司副总经理兼采购中心总经理。

陈淑美女士持有公司股份93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7%,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8、王明贵:男,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厦门蒙发利科技有限公司海外市场部按摩椅业务部业务主管、业务经理、产品策划部经理、销售总监。现任公司董事、厦门蒙发利电子有限公司董事、奥佳华产品策划中心总监。

王明贵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5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8%,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李巧巧:女,197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职称。2004 年加入本公司,先后担任资金部经理、子公司常务副总、公司证券部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李巧巧女士持有本公司股票450,00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张云龙:男,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中国机械工业青年科技专家,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国家博士后基金评审专家,中国人工智能学会智能机器人专业委员会委员。历任吉林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副院长,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产品技术开发处处长,山河智能装备集团副总裁、企业管理者代表、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常务副主任等职,1997年1月至1998年1月赴德国国家夫朗和费强度研究所(LBF)国家公派留学访问。现任本公司技术中心总监。

张云龙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苏卫标:男,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厦门电化厂财务科副科长,厦门德大食品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7年加入本公司,曾任财务管理经理、财务部副总监,2010年1月后任公司财务总监。

苏卫标先生持有公司股票450,00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2、郑家双:男,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2010年6月加入公司内部审计部,2012年8月调入公司证券部至今,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已于2013年9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郑家双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75,00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13、曾炎:男,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中级会计职称。2000年加入本公司,先后担任公司财务主管、财务经理,现任公司审计部经理。

曾炎先生持有公司股票45,00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之情形。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蒙发利 公告编号:2017-21号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下午16:3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监事应到3名,实到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人员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过半数监事推举监事杨艳女士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全体监事认真审议,以现场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杨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年3月15日

致: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3月15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2017年2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已于2017年2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网(http://xinpi.stcn.com/)、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网(http://xinpi.cnstock.com/),会议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在厦门市前埔路16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邹剑寒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星期三)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14日(星期二)下午 15:00 至 2017年3月15日(星期三)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15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3月9日。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12,122,34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446%。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所持股份311,923,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088%;(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股份199,05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两种方式。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的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公司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进行了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会议议案现场表决时,由2名股东、1名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由前述计票及监票人签署的每一议案的现场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每一议案的汇总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12,118,59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股份3,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60,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476%;3,7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52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12,118,59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股份3,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60,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476%;3,7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52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子公司提供年度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12,118,59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股份3,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60,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476%;3,7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52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11,188,59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股份3,7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陈淑美女士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60,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476%;3,7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52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陈淑美女士、周宏先生、唐志国先生、王明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刘志云先生、薛祖云先生、常小荣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表决结果:

a)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邹剑寒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邹剑寒先生所获得的同意票为311,923,294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865,204票;

b)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五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五令先生所获得的同意票为311,923,294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865,204票;

c)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淑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淑美女士所获得的同意票为311,923,294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865,204票;

d)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周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周宏先生所获得的同意票为311,923,294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865,204票;

e)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唐志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唐志国先生所获得的同意票为311,923,294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865,204票;

f)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明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明贵先生所获得的同意票为311,923,294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865,204票;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同意票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2)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表决结果:

a)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志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志云先生所获得的同意票为311,923,294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865,204票;

b)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薛祖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薛祖云先生所获得的同意票为311,923,294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865,204票;

c)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常小荣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常小荣女士所获得的同意票为311,923,294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865,204票。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同意票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王宏伟先生、易卫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a)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宏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非职工代表监事王宏伟先生所获得的同意票数为311,923,294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865,204票;

b)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易卫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非职工代表监事易卫东先生所获得的同意票数为311,923,294票,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865,204票。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所获得的同意票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17年3月15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陈明夏陈志军

黄青峰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选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的推荐、提名、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选举和聘任决议。

独立董事:

刘志云 薛祖云 常小荣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