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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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3证券简称:以岭药业公告编号:2017-011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1号文《关于核准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7名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4,720,183股,发行价格为17.4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6,108,798.84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88,808,798.84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经由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2月24日出具勤信验字【2017】第103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休门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黄河大道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红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谈固支行(以下统一简称“开户银行”)分别开立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开立专项存储账户如下:

近日,公司/公司子公司(甲方)连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开户银行(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账户存储情况

1、甲方(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Yiling Pharmaceutical, Inc.)已在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指定的下属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休门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户名: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111801012400384466,截至2017年2月22日,专户余额为20,610.87988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连花清瘟胶囊国际注册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指定下属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休门街支行为具体经办行,乙方与其下属经办行共同并连带履行本协议项下相关义务。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开户日期为20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中金公司)。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岭万洲国际制药有限公司)已在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指定的下属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黄河大道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户名: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00269722158,截至2017年2月22日,专户余额为 1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化学制剂国际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指定下属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黄河大道支行为具体经办行,乙方与其下属经办行共同并连带履行本协议项下相关义务。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开户日期为20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中金公司)。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方(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岭万洲国际制药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指定的下属机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红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户名: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1651000000647059,截至2017年2月22日,专户余额为3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化学制剂国际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指定下属机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红旗支行为具体经办行,乙方与其下属经办行共同并连带履行本协议项下相关义务。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开户日期为20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中金公司)。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4、甲方(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岭万洲国际制药有限公司)已在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户名: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3050161200800000694,截至2017年2月22日,专户余额为3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化学制剂国际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开户日期为20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中金公司)。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5、甲方(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户名: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0402022429300206036,截至2017年2月22日,专户余额为18,27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开户日期为20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中金公司)。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6、甲方(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指定的下属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谈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户名: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572090100100128985,截至2017年2月22日,专户余额为1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指定下属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谈固支行为具体经办行,乙方与其下属经办行共同并连带履行本协议项下相关义务。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开户日期为20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中金公司)。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7、甲方(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岭万洲国际制药有限公司)已在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支行)指定的下属机构中国银行石家庄市黄河大道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户名:以岭万洲国际制药有限公司,账号为101710166779,截至2017年2月2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化学制剂国际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指定下属机构中国银行石家庄市黄河大道支行为具体经办行,乙方与其下属经办行共同并连带履行本协议项下相关义务。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开户日期为20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中金公司)。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磊、安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专户银行、中金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