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
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17年4月10日至 2017年4月21日17:00时止(以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7年4月24日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收件人:王顺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11层1113室
投票咨询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010-66228000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方案的说明》(附件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4月7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五)。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五)。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五)。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上述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票代表其持有的各类别份额的表决意见。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详见附件三。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本次大会未能成功召集或议案未获通过,则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010-66228000
联系人:卢怡
传真:010-66228001
网址:www.ccbfund.cn
电子邮件:luyi@ccbfund.cn
2、监督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方案的说明》。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010-66228000咨询。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3月21日
附件:
一、《关于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方案的说明》
三、《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四、《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五、《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一:
关于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有关事项的议案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的具体方案和程序详见附件二《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方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方案的说明》的有关内容对《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3月21日
附件二: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方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7月26日,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2、本次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原来的: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3月21日
附件三: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一、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表决票应于2017年4月21日17:00前通过专人或邮寄方式送达至:
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11层1113室,邮编:100044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王顺心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送达时间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逾时送达的表决票即为无效,不视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表决票者,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构收到的时间为准。
四、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机构投资者的表决票未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未在表决票上加盖公章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以及未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签字及未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的;
3、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代理人为个人)或未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代理人为机构)或未填妥授权委托书的。
4、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5、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的。
五、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通知规定者,该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模糊不清或矛盾的;
3、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附件四: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关于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表格对应位置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各类别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效力的认定规则请详细阅读本次大会公告附件三。
附件五: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或申购了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关于召开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以通讯方式出席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样本)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授权多个受托人或多次授权的,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且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基金管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所持基金的份额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委托书自动失效。
关于新增浦发银行为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的代销协议,自2017年3月21日起,浦发银行将代理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具体基金名单如下:
■
自2017年3月21日起,投资者可以在浦发银行的营业网点(含网上银行、移动银行)办理上述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请参照本公司及浦发银行的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投资者通过浦发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时,请按照营业网点的具体规定执行。
上述基金费率及优惠以各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为准。投资者欲了解各基金产品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010-66228000
网址:www.ccbfund.cn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之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3月21日
关于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17:00止。经统计,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591,132,019.70份有效基金份额出席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占权益登记日(2017年3月3日)基金总份额886,212,836.73份的66.70%。
上述出席情况达到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出席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了监督;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见证意见。
表决结果为:
591,132,019.70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的100%。
上述表决结果达到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由原来的年费率0.8%调整为0.6%;基金托管费率由原来的年费率0.2%调整为0.15%;其他费率保持不变。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2000元,律师费15000元。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公证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律师费由基金资产列支。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3月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关于《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完毕,并据此更新了《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将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于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的同日生效。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获取相关信息。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召开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2、《关于召开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召开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3月21日
关于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17:00止。经统计,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299,999,000.00份有效基金份额出席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占权益登记日(2017年3月3日)基金总份额300,007,956.74份的99.99%。
上述出席情况达到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出席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了监督;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见证意见。
表决结果为:
299,999,000.00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的100%。
上述表决结果达到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由原来的年费率0.6%调整为0.3%;基金托管费率由原来的年费率0.2%调整为0.1%;其他费率保持不变。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2000元,律师费15000元。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公证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律师费由基金资产列支。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3月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关于《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完毕,并据此更新了《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将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于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的同日生效。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获取相关信息。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召开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2、《关于召开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召开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