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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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16 股票简称:凤凰股份 编号:临2017—004

债券代码:135346 简称:16凤凰01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与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28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3月29日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发行的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凤凰01”)将于2017年3月29日支付自2016年3月29日至2017年3月2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6凤凰01”,代码“135346.SH”。

3、发行人: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0亿元。期限为5年期,含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6] 427号)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4.59%。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存续期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公司提升的基点,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6年3月29日至2021年3月28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现为2016年3月29日至2019年3月28日。

9、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2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挂牌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4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6凤凰01”的票面利率为4.59%,每1手“16凤凰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5.9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28日

2、付息日:2016年3月29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3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凤凰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新华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央路389号凤凰国际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央路389号凤凰国际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露松

联系电话:025-83566283

传真:025-83566299

2、主承销商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军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39层

联系人:杜娟、王梦甦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9955

3、受托管理人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梅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39层

联系人:马婧

联系电话:021-33389960

传真:021-33389955

4、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1 日